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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11月1日起实施

  • 更新时间:2014-10-28 浏览量:445次
  •  10月2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11月1日起,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正式实施。

     

      据悉,对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年限进行调整,由现行的缴存一年,下调为6个月,即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第3套及3套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贷款最高限额提至4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贷款最高限额提至60万元;上调存量房贷款比例,由现行的不超过房屋评估总价60%上调至70%,与新房贷款比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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